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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起至“十三五“末太原每年增2万个车位

发布时间: 2017-01-21 17:26:01

来源: 网络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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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增加停车位供给,缓解城区日益突出的停车设施供需矛盾,1月20日,我市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在新建、改造项目按标准足额配建的基础上,通过选址或利用既有用地新建、对既有停车设施改造、划定路内停车泊位等措施,每年新增停车位2万泊。

为增加停车位供给,缓解城区日益突出的停车设施供需矛盾,1月20日,我市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在新建、改造项目按标准足额配建的基础上,通过选址或利用既有用地新建、对既有停车设施改造、划定路内停车泊位等措施,每年新增停车位2万泊。

多种形式建设

根据《意见》,将多种形式建设停车设施,增加停车供给。

根据停车需求,在现状公园周边改造,或结合年度公园、游园建设,配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利用规划停车场用地,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地下空间,城中村改造133用地以外和棚户区改造、道路拆迁腾出的小地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城市交通枢纽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按照《太原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中停车需求预测,既有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场、旅游景区等对现有用地进行挖潜,利用空地、平改立、拆迁非功能建筑(临时用房)腾地或利用配套绿地、道路广场地下空间建设专用停车设施,增加停车位,补充配建或增建对外服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各区政府结合“裸露”地面治理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结合城市次干路、支路及背街小巷建设,在部分交通条件允许的路段划定路内停车位或利用新建高架桥下建设停车设施。新建人防工程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逐步改造为停车设施。利用项目代征城市公共用地(如绿地、道路广场等)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减免相关费用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用绿地、道路等,由停车设施建设主体按审核预算交费,相应主管部门恢复。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地面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商业区高于住宅区”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对于停车供给大于停车需求的道路,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周边300米范围内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建立市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市区智能停车联网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简化审批手续

对于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和采用 PPP 模式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审批形式进行立项;其他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备案方式进行立项。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平面停车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等临时停车设施的,须满足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平面、机械设备类等临时停车设施的,还应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停车设施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声有影响的,实施主体应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取得同意。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前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经检验检测合格,并按相关规定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周边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并处理好周边关系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停车设施退地界及与周边公建的间距要求。

建立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停车设施审批纳入各部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此外,依法查处停车场违规行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新建停车设施,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取消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责令改正。


责任编辑: wangyu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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