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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共有产权房不能转为商品房

发布时间: 2017-09-21 17:16:13

来源: 东方头条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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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北京住建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十天后的“9·30”起正式实施。

有个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共有产权房不能转为商品房了!

《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有个第二十五条,即关于“再上市管理”的条款。8月3日的《征求意见稿》中,此条项下曾有个第三款,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

而在昨晚发布的正式文件中,将这个第三款悉数删除,一字不留。

转商条款的废除,同时也就意味着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看齐——购房人日后再购买商品房,则必须要上交手中的共有产权房。随后参照当时评估的市场价格,按份额比例拿到回购款。

恒者有三:日、月、此房。日为朝,月为暮。产权共有,则为朝朝暮暮。

封闭运行就是封闭运行。绕了一圈,终究还是要回归完全封闭。

就像拆哥8月份在《中国经济周刊》撰文时指出的,京版的共有产权房标志着“房住不炒”再下一城。这个“城”不是城市之意,而是指的理念和机制的堡垒。

撼山易,撼思维定式难。完全封闭,只能按份额交易的房子,市场接受度究竟如何?是挤压了纯商品房存在的空间?抑或是助推了纯商品房的“性”?问题关键是广大购房人对房屋本质的认同在哪。

还有技术性的两点,拆哥需要指出。第一,项目亮相后,大家可以看到,购房人的持有份额会比预想的要高一些。在未来回购时,实际上所拿到的回购款有一定的让利,计算公式不再赘述;第二,原来设定有转商条款时,代持机构拿手中的产权份额去抵押融资,至少有变现的渠道。但彻底封闭运行后,份额的流动性几乎不存在了,想必一般的金融机构很难认定这个抵押物价值。

另外,共有产权房体现着四个字,看似平淡无奇,实则意味深长——“职住平衡”,拆哥就此不再多说了。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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