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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7-10-26 11:08:27

来源: 黄河新闻网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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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经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18年5月1日施行。

电动自行车如今已经成为普通家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但因其经常占用机动车道、见缝就钻等“任性”穿行方式,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也成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该《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都画了硬杠杠,电动自行车上路不能再“任性”。

《条例》明确,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条例》中规定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除此之外,《条例》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身携带行驶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等。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驶;醉酒后驾驶;牵引动物;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等。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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