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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部分商转公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发布时间: 2017-12-01 11:30:16

来源: 山西新闻网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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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面,简化相关手续,支持太原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范围新增“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即部分商转公。

部分商转公是指在借款人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部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偿还商业贷款的贷款品种,与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的商业贷款客户可以申请办理部分商转公业务。

申请部分商转公业务报备资料、担保方式和办理流程应符合商转公贷款的要求,同时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年限。

申请部分商转公业务时,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所购房屋办理抵押手续或办理除本次申请的部分商转公贷款对应的商业贷款的抵押权外的第一抵押权顺位手续,并按照剩余商业贷款余额协同发放商业贷款的银行办理抵押权变更后,可以解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借款人同时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并能提供结清证明的,方可退还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二手房商转公贷款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办理抵押或抵押权顺位手续后,可以发放贷款。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可以在办结担保手续后分别发放,还款日根据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相关规定分别确定。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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