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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阴影下,太原客户购房需求延迟至半年以上男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赠与前妻,离婚时男方能收回赠与?近日,省城市民王先生就离婚后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咨询本报,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解答,对此,记者特别采访了省城专业律师进行了了解。
婚前,市民王先生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在妻子的要求下,王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王先生将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妻子所有。但签订协议后,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进行公证。去年,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离婚,女方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此时王先生后悔不已,希望撤销赠与协议。这样做行得通吗?
记者了解到,女方认为房屋应归己所有。由于房产赠与协议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而男方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未经公证,王先生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崔萍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从上述法律条文看,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赠与行为,应受合同法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变更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上述二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不受法定撤销一年时限的限制,在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随时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赠与一旦被撤销,房产转让协议就无效。由此可见,双方的房产转让协议因赠与方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房产仍归赠与方王先生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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