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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意见征求

发布时间: 2024-01-30 13:49:09

来源: 太原公积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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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太原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内容和两年前的暂行规定基本没有差异,意见征求结束以后将从2024年3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下是文件中关于账户、缴存、提取使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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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户籍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大陆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发放的居住证,港澳居民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合作银行承办网点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或将在其他单位设立的个人账户转移至管理专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其他城市中心已有正常缴存的个人账户的,不得申请设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期间,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同城转移。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

第十六条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账户进行停缴封存。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停缴封存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愿意继续缴存的,可以申请启封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的冻结、解冻、信息变更、账户合并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缴存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用分档定额方式,由本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范围内,每年定期公布下一缴存年度的分档定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自主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划转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未按时足额缴存,造成断缴的,缴存的连续性将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按月足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缴存职工计息的相关规定,进行计息。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执行。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停缴封存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退出缴存。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将原缴存的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转入管理专户的,自转入之月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最近12个月的平均月缴存额核算的缴存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度计算),作为核定还款能力的收入。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本市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yuezhong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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